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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记录

现行法律规定,所有记录都是可以查阅的, 但属于九类可否认记录之一的记录或部分记录除外(第87(2)条).
可否认记录包括以下记录或其部分:

(a)州或联邦法规明确豁免披露的;
(b)如果披露会导致对个人隐私的无端侵犯;
(c)如果披露会损害目前或即将授予的合同或集体谈判;
(d)属于商业秘密,或者由商业企业提交给代理机构的,或者是从商业企业获得的信息中得来的,并且一旦披露将对主体企业的竞争地位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e)为执法目的而编制的资料,如予以披露,会:

i. 干扰执法调查或司法程序;
ii. 剥夺某人获得公平审判或公正裁决的权利;
3. identify a confidential source or disclos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relative to a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r
iv. 泄露侦查犯罪的技术或者程序,但常规的技术和程序除外;

(f)若披露会危及任何人的生命或安全;
(g)机构间或机构内通讯, 除非这些材料包括:

i. 统计的或事实的表格或数据;
ii. 对员工作出影响公众的指示;
3. final agency policy or determinations; or
iv. 外部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由主计长和联邦政府执行的审计;

(h) are examination questions or answers that are requested prior to the final administration of such questions; or
(i)如已披露, 会危及一个机构保证其信息技术资产安全的能力吗, such assets encompassing both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s and infrastructures; or
(j)是照片, 故事, 根据车辆和交通法第11111 -a条的规定准备的录像带或其他记录图像.
可否认记录的类别通常针对披露的影响. 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在某些情况下披露信息会“损害”,造成实质性伤害,”“影响,”“剥夺,”“危及,”等. 这与原法案的主旨相比有了重大变化.

不直接涉及披露影响的一类可否认记录是例外(g)。, 哪个处理机构间和机构内的材料. 异常的意图是双重的. 一个机构的官员向另一个机构的官员或机构内官员之间传递的备忘录或信件可能会被拒绝, 只要通信(或其部分)是咨询性质的, 比如建议, 意见或建议. 例如, 工作人员编写的意见可能被机构负责人拒绝或接受,不需要提供. 然而, 统计或事实信息, 此外,还应提供一个机构在履行其职责时所依赖的政策和决定.

在保护商业秘密和关键基础设施信息方面,法律也有特别规定. 这些条款只适用于州政府机构,并允许向州政府机构提交记录的个人以构成商业秘密为由,要求将记录与所有其他机构记录分开保存. 除了, 当要求提供这些特别规定范围内的记录时, 这些记录的提交人会得到通知,并有机会证明,如果这些记录被披露,将对他或她的竞争地位造成重大损害或其他损害. 要求记录的公众成员可以对这种主张提出质疑.

访问权的一个例外, 前面提到过, 声明,当披露会导致“对个人隐私的无端侵犯”时,记录可被扣留(第87(2)(b)条)。.

除非另有可否认的, 当识别细节被删除时,披露不应被解释为构成对个人隐私的无端侵犯, 当记录所属的人以书面同意披露, 或者在出示合理的身份证明时, 一个人要求查阅与他或她有关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