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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会议的行为

纽约公职人员法第105条

  1. 经全体成员的多数票通过, 在公开会议上,根据一项指明拟审议议题的一般范畴或多个范畴的动议而作出, 公共机构只能为下列列举的目的召开行政会议, 提供, 然而, 不得通过正式表决采取行动挪用公款;
  2. 泄露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b. 任何可能暴露执法人员或举报人身分的事项;

    c. 有关目前或将来调查或检控刑事罪行的资料,如披露会危及有效执法;

    d. 讨论拟议的、未决的或正在进行的诉讼;

    e. 依照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集体谈判;

    f. 医疗, 金融, 个人或公司的信用或工作经历, 或者是导致任命的事情, 就业, 促销活动, 降级, 纪律, 悬架, 解雇:解雇或撤换某个人或公司;

    g. the preparation, grading or administration of examinations; and

    h. 拟议的收购, 出售或租赁不动产或拟购有价证券, 或出售或交换由该公共机构持有的证券, 但前提是公开会对其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
  3. 公共机构的任何成员和经公共机构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均可出席执行会议.